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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上一篇文章談論過所謂的盟軍和它的法律地位,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盟軍不是國際組織,它的法理性質亦有問題,參戰國間更是各為己利而互不承認領導地位,根本無法受各國所託管理土地.而由美軍元帥發佈的第一號命令對中國是否有拘束性上篇文章也講得很清楚了.

此篇要再探討與日本投降的相關法律文件

當日日本投降經過:

臺灣地區受降典禮於1945年10月25日上午九時在臺北公會堂(即今中山堂)舉行由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簽字投降與會者中國黨政軍首長、臺胞及美總統杜魯門私人代表洛克等約二百五十人日方為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參謀長諫山春樹總督府、代理總務長官須由等共四人。 十時嗚砲,典禮開始由長官宣布:「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臺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受領,希即遵照辦理。」語畢,各項項命令及受領證交參謀長柯遠芬轉交安藤利吉安藤利吉在受領證上簽字完畢,由日方代表諫山春樹向陳兼總司令呈上降書陳兼總司令審閱無誤後,即命日方代表退席。 投降簽字典禮完畢後,長官兼總司令即席廣播,正式宣佈臺灣日軍投降。

1945年10月25日「臺灣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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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及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項備忘錄 ,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 接受臺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收臺灣、 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三、貴官自接奉本命令之後,所有臺灣總督及第十方面軍司令官等職銜律取消,即改稱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受本官之指揮。對所屬行政軍事等一切機關部隊人員,除傳達本官之命令、訓令規定指示外,不得發佈任何命令。貴屬對本官所指定之部隊長官及接收官員亦僅能執行傳達其命令、規定、指示,不得擅自處理一切。

四、自受令之日起,貴本身並通飭所屬一切行政、軍事等機關部隊人員,立即開始迅速準備隨時候令交代。倘發現有報告不實及盜賣、隱匿、損毀、沉滅移交之物質和文件者,決予究辦治罪。

五、以前發致貴官之各號備忘錄及前進指揮所葛敬恩主任所發之文件,統作為本官之命令,須確實遵行,併飭屬一體確實遵行。

茲誌日方代表簽具之受領證如下:

今收到 中國戰區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署部一號命令一份,當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及代各政治軍事機關及部隊之各級官長士兵遵照,對於本命令及以後之一切命令、規定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代表之各機關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

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 陸軍大將 安藤利吉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即日本昭和二十年同月同日於臺北市公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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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www.gamebase.com.tw/forum/39011/archive/topic/401892#ixzz1cpv77S5x

降令中有"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云云,顯示日本總督於1945年10月25日向陳儀投降是依據1945年9月9日在南京簽署,日本呈遞中華民國的降書.

至於日本呈中華民國降書是說: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

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機場一切設備,艦艇

、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 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

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反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簽字蓋章)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

,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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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降書中第一條出現之"聯合國"字樣經常被台獨份子拿來做為日本是向聯合國投降並託管台灣的法理依據,但是請注意,聯合國之成立時間為 1945.10.25

而前述降書之簽定時間卻是 1945.09.09.本條所稱之聯合國在當時根本就不存在, 何來向聯合國投降之有? 向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國際組織投降合什麼國際法理? 是故依照條約公約法善意及有效解釋條約的原則,至於何謂善意有效解釋? 這是指依據誠信原則與良善態度合理解釋條約或降書等國際文件, 例如降書中所稱之聯合國於當時不存在, 故應將其作有效解釋成盟軍, 但盟軍之定義又不明白(請見前文),是故將其解釋成中國最具合理性, 但如果因為降書中所稱受降對象含糊不明因而作成該降書投降無效之解釋而否認降書效力, 則為國際法之條約嚴格禁止之 "無效" 解釋而完全不合法理, 因而日本毫無疑問的是向中國投降.

亦有人將降書尾端之 "代表....利益"  解釋成為台灣係盟軍交付台灣託管之根據, 但事實上如此嗎? 如果閣下曾仔細看過降書, 就會發現到其中所稱之 "代表其利益" ;"代表其利益" 與 "代表" 可差得很遠, 明眼人一分即出, 更何況在所有日本所簽過的降書中, 只有交給中國這一份出現了他國國名, 其他所有日本在亞洲各區所遞交的降書例如朝鮮半島區或西太平洋與菲律賓區均無, 同樣是受降豈有向美國與向盟國之分?

在台灣地區降令第二條更清楚的指出"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項備忘錄 ,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 接受臺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收臺灣、 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日本除了在投降文件上表明歸還台灣於中國的意旨, 不但撤軍放棄台灣主權,並主動將主權移交中國, 更在事實上以設公使之行為承認中國對台灣之主權,至於沒有被移交主權的琉球沖繩,則僅止於美軍佔領, 自然又回到日本領土,故依據"解釋法律行為應依當事人真意"之一般條約解釋原則,在法理上認日本確實將台灣歸還給中國之論理乃毫無瑕疵可言.滿州一地日軍則由蘇聯進行受降,但已於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表明歸還中華民國,得蘇聯之贊同,並於日本投降時所接受,因此蘇聯軍隊徹走之後自然又重回中國的一部分.

至於那些把越南朝鮮等地扯進來的外行言論, 則是完全對國際法無知的論理.中國因廢止馬關條約而重新對朝鮮所獲得之主權, 早已於開羅宣言中已言明放棄並認應使之獨立, 尊重國際法的中國自然不會對之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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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ro Conference 1943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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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越南一地, 則仍為法國屬地, 中國怎會意圖染指? 國際法外行一言, 不值一哂.

 

 

盟軍代表.jpg   

 這是當天受降典禮上出現的盟軍代表,試問"盟軍"都另外安排代表了,陳儀怎麼可能還代表所謂的"盟軍"受降呢?這不是故意製造不通的情節嗎?由盟軍代表和中國代表分席而坐的情形也可以看出日本毫無疑問是向中國投降.

日本投降2.jpg

日本呈交中華民國降書(1)

聯合國在當時根本就不存在,何來向聯合國投降之有?

日本投降3.jpg 

日本呈交中華民國降書(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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